交割指引
交割指引
五家交易所和能源中心的交割流程各不相同,具体流程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
交割通过上期所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完成,客户需先办理标准仓单帐户开户手续。开户需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账户开户登记表》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用户服务协议》,还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文件及开户经办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上期所除黄金(黄金采用“一日交割”)外采用二日交割法:
第一交割日:申报――买方申报意向;卖方交标准仓单。
↓
第二交割日:配对――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
买方期货公司交款、取仓单,卖方收款。
卖方客户应当在最后交易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增值税发票。
上期所交割需注意的事项:
(1)上期所各品种合约(燃料油除外)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燃料油各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2)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交割结算价(燃料油、黄金、橡胶、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石油沥青、不锈钢除外);燃料油期货、石油沥青期货、不锈钢、氧化铝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黄金期货、橡胶期货与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3)考虑因为货款划转的时间,买方客户需在交易所规定期货公司交款日前一日收盘前把交割货款全额打入期货公司。
(4)目前铜、铝两个品种还有保税仓单可用以交割,当月到期合约的保税交割结算价为含税交割结算价扣除相关税费,含税交割结算价为各品种最后交易日后按照现有规则产生的含税的交割结算价。
(5)燃料油期货合约交割实行保税交割,即以燃料油指定交割油库保税油罐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燃料油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燃料油期货合约交割采取仓库交割方式。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交割货款的计算公式为:到期合约交割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数量
(6)增值税发票的流转过程为:卖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卖方期货公司,卖方期货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交易所,交易所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买方期货公司,买方期货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买方客户。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商所实物交割采用期货转现货、提货单交割、滚动交割、每日选择交割、一次性交割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流程。大商所上市的所有商品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和一次性交割。适用其他交割方法的品种可见大商所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
一次性交割的交割流程如下: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1)第一日是标准仓单提交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期货公司应当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闭市后,交易所公布各交割仓库或分库交割品种与标准仓单数量信息。
对于黄大豆2号等品种,卖方期货公司还应当按照其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规定提交其他材料。
(2)第二日是配对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提出交割意向申报。
(3)第三日是交收日即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交易日)。最后交割日闭市前,买方期货公司应当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差额货款。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期货公司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期货公司,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期货公司,余款在卖方期货公司提交了发票后结清。黄大豆2号、铁矿石和鸡蛋等品种货款支付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供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的事项,卖方在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黄大豆2号、铁矿石和鸡蛋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发票交付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大商所一次性交割需注意的事项:
(1)大商所除鸡蛋、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生猪品种外的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的第10个交易日;鸡蛋、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生猪品种的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倒数第4个交易日。
(2)自然人不能持仓进入交割月,自然人不允许交割。
(3)考虑因为货款划转的时间,买方客户需在交易所规定的交款日前一日收盘前把交割款全额打入期货公司。
(4)买方客户需配合期货公司及时提供正确的开票资料。
(5)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鸡蛋、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生猪品种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交割月最后十个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若交割月不足十个交易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滚动交割的交割流程如下:
滚动交割是指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间,由持有标准仓单和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一)滚动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1)卖方申报交割。进入交割月后,同时持有标准仓单(已冻结的除外,下同)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客户可以通过期货公司提出交割申请,期货公司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持仓和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2)买方申报意向。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可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3)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按照“申报意向优先、含有建仓时间最早的持仓优先”原则,确定参与配对的买方持仓。买方期货公司的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对于选取的买卖双方,交易所先以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申报交割的仓单数量,在买方和仓库之间按照“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仓库和在该仓库交割的数量;再将配好仓库的买方与申请交割且持有该仓库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4)滚动交割配对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5)配对日闭市后,配对持仓从交割月合约的持仓量中扣除,不再受持仓限额限制。
(6)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供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的事项,卖方在配对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
(二)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2个交易日为交收日。
(1)交收日闭市之前,买方期货公司须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办理交割手续。
(2)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期货公司,余款在卖方期货公司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大商所滚动交割需注意的事项:
(1)只要卖方提出滚动交割申请,交易所即按照“申报交割意向的买持仓优先,持仓时间最长的买持仓优先”原则选取买持仓进行配对,买方即使没有申请滚动交割,也要注意可能被动配对进入滚动交割。
(2)滚动交割由客户提出交割申请,期货公司代客户办理。
(3)铁矿石、纤维板、液化石油气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滚动交割配对范围、配对原则和方法交易所另有规定,详见交易所相关细则。
注意: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中的增值税发票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客户给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期货公司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
三、郑州商品交易所
实物交割在交割月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完成,分别称为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第三交割日,可以适用的流程包括滚动交割和集中交割。
滚动交割是指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由卖方提出交割申请,并由交易所组织配对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交割。
集中交割是指在合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组织所有未平仓合约持有者进行的交割。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期货公司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集中交割流程如下:
(一)第一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卖方按照以下规定公布交割信息:
1.对于仅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交割的品种,卖方应当在当日闭市前公布用于交割的标准仓单信息。未主动公布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公布卖方相应品种所有可流通标准仓单信息供买方挑选。
2.对于同时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交割及车(船)板交割的品种,卖方应当在当日闭市前公布用于交割的标准仓单信息及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未主动公布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公布卖方相应品种所有可流通标准仓单信息供买方挑选。卖方未公布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的,交易所按标准仓单交割对待。
3.对于同时适用通用标准仓单交割及车(船)板交割的品种,卖方应当在当日闭市前公布用于交割的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卖方未公布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的,交易所按标准仓单交割对待。普麦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对于仅适用车(船)板交割的品种,卖方应当在当日闭市前公布用于交割的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卖方未公布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的,按交割违约处理。
5.对于仅适用通用标准仓单交割的品种,卖方不需要公布交割信息。
(二)第二交割日(配对日)
1.买方挑选卖方公布的交割信息。
2.当日结算时,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其他仍未配对的未平仓持仓,由计算机系统按照“先车(船)板、后标准仓单”,再按照“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
交割配对后,标准仓单交割的,卖方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交易所按照卖方实际配对的标准仓单数量,重新计算相应的卖方保证金并予以释放;车(船)板交割的,卖方保证金不予释放。
3.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4.当日结算后,买卖双方期货公司通过交易所期货公司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
(三)第三交割日
交易所对买卖双方进行交割结算。
(1)标准仓单交割结算流程如下:
①第二交割日,买方客户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期货公司结算账户,买方客户把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买方期货公司。
②第三交割日,卖方期货公司应当持有可流通的标准仓单。交易所结算部门为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买卖双方在《交割通知单》注明的时间通过交易所期货公司服务系统查收交割结算结果。
③交易所收取买方期货公司全额货款后,于第三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期货公司,卖方客户在当日结算时收到货款,同时将卖方期货公司的仓单交付买方期货公司。余款在买方期货公司确认收到卖方期货公司转交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时结清。
(2)车(船)板交割结算流程如下:
①第二交割日,买方客户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期货公司结算账户,买方客户把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买方期货公司。
②第三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 买方期货公司应当将100%货款(不含买方保证金)划入交易所账户。
③自第三交割日起,买卖双方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对车(船)板交割货物的交收事宜进行协商,办理交收。
④配对后至最后交割日次日,交易所按双方确认情况进行结算。
⑤买卖双方委托交易所结算,且在相关品种合约规定的最后交割日之前全部货物交收完毕的,买方或者卖方一次性提交此次交割货物数量、质量、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流转及应划转货款等信息,对方应当在当日内进行确认。交易所按双方确认结果进行资金划转、释放买卖双方的剩余资金。
⑥买卖双方不委托交易所结算的,交易所退还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和买方货款。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郑商所交割需注意的事项:
(1)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10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2)集中交割的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含该日)前10个交易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3)郑商所除动力煤品种外的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的第10个交易日,动力煤品种的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的第5个交易日。
(4)厂库非标准仓单棉纱不得用于最后交易日的配对交割。
(5)郑商所各品种的交割方式有仓库交割、厂库交割、车(船)板交割等。
(6)仓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相关商品仓库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7)厂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8)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
(9)各品种采用的交割方式如下:
强麦:车(船)板交割。
棉花、早籼稻、红枣:仓库交割。
甲醇、菜粕、晚籼稻、粳稻、白糖、pta、菜油、硅铁、锰硅、棉纱、尿素、纯碱:仓库交割和厂库交割。
普麦、菜籽:车(船)板交割和仓库交割。
玻璃、短纤:厂库交割。
动力煤、花生:车(船)板交割和厂库交割。
苹果:车(船)板交割、仓库交割和厂库交割。
(10)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期货公司办理,并以期货公司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11)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的交割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期货公司办理,以期货公司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12)增值税发票的流转过程为:期货交割由交割卖方向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期货公司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13)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不具备相应商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者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交割。
(14)苹果、红枣、花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
(15)标准仓单交割的,自第三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四、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一)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1)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
(2)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
(3)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4)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二)国债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国债交割模式分为一般模式和券款对付模式
国债交割在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1)第一交割日。
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交券日。卖方客户应当确保申报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债,国债由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划转至中金所的国债托管账户,成功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2)第二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缴款日。买方客户应当在当日11:00前交付货款。当日结算时,中金所从结算期货公司结算准备金中划转交割货款,同时释放进入交割的持仓占用的保证金。
2.以券款对付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券款对付日。卖方客户和买方客户根据配对结果,按照中央结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券款对付。
(3)第三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收券日。中金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
2.以券款对付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结算时,中金所释放进入交割的持仓占用的保证金。
中金所国债交割需注意的事项:
(1)在国债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尚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其在该国债期货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2)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3)国债托管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客户应当及时通过期货公司向交易所申报。
(4)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之前一个交易日,每日收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交割月份合约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对冲平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的计算。
(5)国债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
(6)进入交割月份国债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卖方交割申报当日的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为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集中交易中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7)最后交易日之前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
(8)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对冲平仓结果不计入交割结算价的计算。
(9)考虑因为货款划转的时间,买方客户需在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公司交款日前一日收盘前把交割货款全额打入期货公司。
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 应计利息)×(合约面值/100元);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的利息。
五、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交割通过能源中心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完成,客户需先办理标准仓单帐户开户手续。开户需填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标准仓单账户开户登记表》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用户服务协议》,还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文件及开户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非中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文本。
交割期是指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该五个连续交易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申请)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所需商品的买入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
2、卖方提交标准仓单。卖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第五交割日之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第五交割日之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第二交割日(配对)
能源中心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对标准仓单进行配对后分配。
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月份期货合约实物交割的,能源中心按各买方交割量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原则向买方分摊标准仓单。
(三)第三交割日(交款取单)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向能源中心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能源中心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遇特殊情况能源中心可以延长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第五交割日(交票退款)
卖方向能源中心提交交割商品所对应的全部发票。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能源中心的规定。保证金清退和发票提交等其他事宜,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实物交割的标准仓单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卖方期货公司再将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
(二)能源中心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期货公司,买方期货公司再分配给买方客户。
结算交割委托人在能源中心进行实物交割的,标准仓单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期货公司的结算交割委托人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期货公司将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
(三)能源中心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期货公司。
(四)买方期货公司将标准仓单分配给结算交割委托人。
买方期货公司应当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将分配到其名下的标准仓单分配给结算交割委托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与买方期货公司约定标准仓单的分配时间,并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将标准仓单再分配给客户。买方期货公司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的,应当及时向能源中心报告原因。
期货公司的发票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向卖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卖方期货公司向能源中心开具发票。
(二)能源中心向买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买方期货公司向买方客户开具发票。
能源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算交割委托人的发票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期货公司的结算交割委托人向卖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
(二)卖方期货公司向能源中心开具发票。
(三)能源中心向买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
(四)买方期货公司向其结算交割委托人开具发票。
交割结算时,买方、卖方以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因交割商品的品质、质量、产地、交割地等不同由能源中心确定的交割升贴水。
能源中心交割需注意的事项:
除能源中心另有规定外,不能交付或者接受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客户不得参与实物交割。
标准仓单是指定交割仓库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程序签发的、在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提货凭证。标准仓单以外的提货凭证属于非标准仓单。
原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原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交割结算时,买方、卖方以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交割升贴水。
办理入库的原油应当是原油原产地装运港起运或者能源中心认可的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罐内储存的原油,且在装运和储存期间不得与其他油品调和。指定交割仓库同一个保税油罐内不得混装不同交割油种的原油。
原油入库生成保税标准仓单时应当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提单和原产地证明、海关入库核准单证等相关文件,供能源中心核实验证。
20号胶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20号胶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割结算时,买方、卖方以20号胶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交割升贴水。
20号胶保税标准仓单的有效期为自标识的生产月份起十二个月止。交割结算时,每一保税标准仓单按照10.08吨计算。
低硫燃料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低硫燃料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交割结算时,买方、卖方以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交割升贴水。
每年11月1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之前生成的低硫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其有效期限为生成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
每年11月1日(含当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之后生成的低硫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其有效期限为生成之日起至下一年度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
阴极铜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阴极铜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交割结算时,买方、卖方以阴极铜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交割升贴水。
六、广州期货交易所
一次性交割在三个交易日内完成,分别为标准仓单提交日、配对日和交收日(最后交割日)。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照一次性交割结算价计算。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方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1.标准仓单提交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期货公司应当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提交至交易所,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公布各交割仓库或分库交割品种与标准仓单数量信息。
2.配对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提出交割意向申报。买方可以申报两个交割意向,包括第一意向和第二意向。闭市后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时,将保税标准仓单按照“境外买方客户优先”、“意向优先”原则进行分配。上述所指的“境外买方”不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期货公司服务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当在配对日后1个交易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发票的具体事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地址、金额、纳税人登记号等信息通知卖方。卖方应当在配对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发票交付买方。
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并由双方期货公司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迟交或未提交交易所规定的发票的,按照《广州期货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3. 交收日,即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买方应当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差额货款。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期货公司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期货公司,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期货公司,余款在卖方期货公司提交了发票后结清。
广期所交割需注意的事项:
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考虑因为货款划转的时间,买方客户需在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公司交收日前一日收盘前把交割货款全额打入期货公司。
从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标准仓单注销之日止,每月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由交易所于下月初三个交易日内向标准仓单所属期货公司收取。交易所通过期货公司确认货主收到仓储及损耗费发票后,向指定交割仓库支付仓储及损耗费。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前和标准仓单注销日后次日起,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用由交割仓库与货主结清。
自然人客户、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不具备相应品种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客户不允许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如各交易所及能源中心另有规定或修订交割细则和新增交割品种的,则按各交易所及能源中心交割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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